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第一时间更新,都市情缘、职场、军事,全文无广告免费阅读

时间:2024-07-29 03:36 /架空历史 / 编辑:屠苏
主角叫唐律的小说是《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它的作者是么振华最新写的一本励志、都市情缘、职场风格的小说,文中的爱情故事凄美而纯洁,文笔极佳,实力推荐。小说精彩段落试读:(P.3854v1《大历七年客尼三空征李朝谨负麦牒》,《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8册,第380页。唐耕耦主编...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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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章节

(P.3854v1《大历七年客尼三空征李朝负麦牒》,《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8册,第380页。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3册《敦煌法制文书》,第437—438页。王震亚、赵荧: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第3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敦煌(甘肃敦煌)百姓李朝、麹惠忠共负客尼三字麦两石九斗,迟迟不还,三空多次索要,均无果。三空依法起诉,获判追还,但仍未得到偿还。因此,客尼三空再次上诉追征,要二人还麦。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398条,参见005洛州河南县张元隆、索法惠诉桓德琮典宅不付宅价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但未得到有执行。李朝、期惠忠欠客尼三空麦两石九斗,及期不予归还,三空遂上诉,官府判命二人偿还。这是符唐代诉讼程序的。但判令归还,二人仍未予归还,空依法律程序,再次上诉。

研究信息:陈登武《从内律到王法:唐代僧人的法律规范》指出:此案显示出的判决的法律效问题,因资料残缺,难以厘清。载(政大法学评论》第111期,2009年,第36—37页。

大历期(766—772)

095.婺州州将阎伯玙左右受赂解救永康县吏杜泚案

案例辑录

先府君讳渭,字君□,其先炎帝之胤也,……公弱冠举主高第,归宁浙上,遇越州府君以家政去职,杜相国鸿渐代领其镇,表授公左金喜卫兵曹参军,充节度掌书记。是岁越州府君捐馆旧部公以继太夫人在堂,而归路阻寇,从权寓殡。违难安,展转江淮间数岁。兵部尚书薛义训平山越[浙东,又辟公为节度巡官,假婺州永康令。既下车,收吏杜泚,州将阎伯玙左右受赂,乘驿来救,公先置法而视符,连境风生,惶独相贺。俄以薛氏政,解印济江。……不图□痁疾,以〔贞元〕十六年七月一薨于镇,享年六十有六。(孤子将仕郎守集贤殿秘书郎温撰:《唐故通议大夫使持节都督潭州诸军事守潭州史兼御史中丞充湖南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赐紫金鱼袋赠陕州大都督东平吕府君(渭)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元60,第777—778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约大历早期,假婺州永康令吕渭(735800)上任,收吏杜泚。该州(浙江金华)州将阎伯玙左右受赂,乘驿来救,吕渭先将杜泚置于法而视符。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136诸受人财而为请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疏议曰:受人财而为请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监临、要,准杆法论,即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无禄者,减一等。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财,许为嘱请,未嘱事发者,止从坐赃之罪。若无心嘱请,诡妄受财,自依诈欺科断。取者虽是诈欺,与人终是请,其赃亦追没。其受所监临之财为他司嘱请,律无别文,止从坐赃加二等,罪止流千五百甲,即重于受所监临。若未嘱事发,止同受所监临财物法(《唐律疏议》第182页)

是否依法判案:部分是。赘州(浙江金华市)州将阎伯玙左右受贿,乘驿至永康县(浙江永康市古里镇)解救吏杜泚,依律,州将阎伯玙左右受人财而为请者,当依坐赃论加二等治罪,视受贿数系的多少,最高可流2500里。在本案中,假永康令吕渭将杜泚置于法,符唐律规定,但州将阎伯玙左右似未受任何法律惩戒,有违唐律。

大历十一年(776)

096.江州司士参军郑光绍之女郑正11岁出嫁河南少尹崔微之子案

案例辑录

夫人讳正,荥阳人也。……曾祖邠卿,皇朝宋州史;大令湮,颖州司功参军。烈考光绍,江州司士参军;并守著婚,事等齐朱,故二代未显于官业焉。外族卢氏,祖御史中丞贞烈公讳弈,有大勋节,铭于天鼎彝。相国元舅,实司庙器;馆甥贰室,礼视孩提。故夫人小字曰卢,从外也。年十有一,归于崔公。崔公刑部尚书、赠太保隐甫之孙,河南少尹微之子,敬尊祖,故娶也。(内朝议郎守河南县令上柱国赐绯鱼袋崔元辅撰:《唐故太常少卿清河崔公故夫人荥阳郑氏(正)祔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篇续集》,元和044,第831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大历十一年(776),郑山11岁出嫁刑部尚书崔隐甫之孙,但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怨罚。

适用条款: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嫁娶。(《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二十八[开元二十五年],第158页)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上,听婚嫁。”(《唐会要》卷8,3《嫁娶〉,第1529页)

是否符唐律规定:否。很可能因社会风气或习惯,郑11岁出嫁崔隐甫之孙,甲于唐代户令所规定的13岁,明显有违唐律。

大历时期(766—779)

097.试光禄卿曹闰国三妻案

案例辑录

公字闰国,州河曲人也。……公行旅边蓟,闲戎律,于大载,遇禄山作孽,思明袭祸,公陷从其中,厄于锋刃,拔擢高用,为署公云麾将军、守左金吾卫大将军,俯仰随代。夫天不恶,二殄丧,皇威再曜,公归顺本朝,不削官品,改授公试光禄卿,发留河北成德节下,效其忠克,守镇恒岳。次于大历十□,公再属承嗣起中原,倾覆河朔。公有子之策、蔡易之勇,委公马军都虞候,战决胜,将兵千人,从略显能,佐辅王国。公□艺术而遘疾1[]其年六月十九薨于冀方城也,秋四十有七。元戎其信竭,追赠赠楼。至八月六,陪葬于灵寿城西南灵化川界。……男晏清,恨公之早背,夫人石氏、刘氏、韩氏,悲公之永诀。……大历缺八月王戊朔六丁卯立此铭记。(《唐故试光禄卿曹府君(闰国)装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43,第1787—1788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试光禄卿曹间国有夫人石氏、刘氏、韩氏,且三位夫人在费间国卒均在世,显然曹闰国是同时拥有三位妻子。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总177条,参见021南阳拜毅人处士张潜两妻案适用条款

是否符唐律规定:否 曹闰国有夫人石氏、刘氏、韩氏,依作,当促一年,并判处与娶二位夫人离婚。本案例中,曹闰国显然并未与娶二位夫人离婚,也并未受任何法律惩处。

098.左龙武军大将军知军事陈守礼为吏谗毁案

案例辑录

先君讳守礼,字守礼。本姓李氏,其先陇西狄人,承袭昭然。金紫光禄大夫、同安郡王琳,素不繁育,晚年而诞先君。虑不宜尔,寄于颍川陈氏以之。何图有子未举,奄丁鞠凶,太夫人武昌支氏相次崩捐,悲夫!承祧遂隔于吾宗,继乃留于他族,今则为陈氏矣。……上(指代宗)以藩邸旧臣,宜委北军之政,乃擢明威将军、守左龙武军将知军事。………转本军大将军知军事。磨下颁赏有差,常以执法守官,画一从政,乃为吏所害,谗毁生焉。中构上闻,遂留徽缨,帝知无状,本军元从将军王罗俊等一千余人诣阙自刵,理大将军功,乃出于泾陲,会刘文喜□□军枭首。是策也,先君画焉。位开府仪同三司,兼太常卿,待诏阙下,遇贼臣朱流以径原群逆窃据京师,乃随司徒李公张除枭镜,改太子宾客,封淮阳郡开国公,仍赐名奉天定难功臣、以贞元二每毛用三疾,人渐,薨于上都永兴里私第。离年五十有七。(第十二男奉义郎左卫史陈锽撰:《大唐陈氏先君(守礼)几从应功臣奉天定难功臣开府仪同三司试太子实客左龙武军大将军知军事淮阳郡开国公墓志铭并序》,《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中册,第667—668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同安郡王李琳之子、左龙武军大将军(正二品)知军事陈守礼(730 -786)为史谗毁,本军元从将军王罗俊等一千余人诣阙自刵,申理大将军功,为其鸣冤,会陈守礼画策平定刘文喜之,其冤情得到平反。据《旧唐书•德宗本纪》,建中元年(781)四月朔,泾原裨将刘文喜据城叛,①可知陈守礼的冤案发生于大历时期(766-779)。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23(十讼律》总342条,参见042有台侍御史魏探玄诬告兖州龚丘县令程思义赃污十万案适用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是。左龙武军大将军知军事陈守礼为吏毁,但因本军元从将军王罗俊等一千余人诣阙自到,为其鸣冤理功。会陈守礼画策平定刘文喜之,其冤情得到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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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上》,第325页。

肃代之际(756—779)

099.洺州司兵郑叔向女12岁出嫁怀州史太子左庶子崔朝之子崔程案

案例辑录

贞元十四年秋九月辛酉,河南府河南县主簿崔公卒于东都福先之佛寺。明年秋八月甲申,葬于洛阳县平乡陶村先茔之东南百八十步,夫人荥阳郑氏耐焉,礼也。公讳程,字孝武,清河东式城人也。……祖湛,郑州史赠郑州史;朝,怀州史左庶了赠秘书监。……公即怀州府君第三子也。……弱冠,乡举士,摧第,解褐授秘书省正字,以书判茂异,秩,调补河南府参军。以人物籍其,又从常选,署河南县主簿。……岂谓享年五十有一,历官三政而亡,呜呼哀哉!公两娶-门,女继室,即颍川太守裕之曾孙,殿中侍御史欢之孙,洺州司兵叔向之女,今相国余庆、河南尹珣瑜、信安守式赡、高平守利用,皆诸也。门风家范,振古耀今。夫人和顺自天,礼乐传训,恭俭可,频藻唯修,归我九年,生一男二女,遘疾而终,享年廿;夫人德克比,是以嗣之,亦生一女,又不幸先公而殂。且闻生无并,葬宜异处,先,情礼中,君子以为宜。故夫人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登仕郎守河南府参军事陆复礼述:《唐故河南府河南县主簿崔公(程)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96,第1906页)

案例内容:崔程(?—798)卒于东都福先佛寺,妻为荥阳郑氏,殿中侍御史郑欢之孙、洺州司兵郑叔向女。据崔程墓志所载“归我九年,生一男二女,遘疾而终,享年廿”。可知郑氏12岁即出嫁崔程,时间约在肃代之际,但并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其又娶妻之为继室。

适用条款: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嫁娶。(《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二十八[开元二十五年],第158页)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敕:“男每1五,女年十一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卷8《嫁娶),第1529页)

是否符唐律规定:否,很可能因社会风气或习惯,郑氏11岁出嫁崔程,早于唐代户令所规定的13岁,有违唐律。

德 宗

建中初(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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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作者:么振华 类型:架空历史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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